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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頒發(fā)常州市事業(yè)單位實行人員聘用制度暫行辦法的通知
      作者:佚名    文章來源:本站原創(chuàng)    點擊數:1868    更新時間:2013/6/27
      關于頒發(fā)常州市事業(yè)單位實行人員聘用制度暫行辦法的通知(常政發(fā)〔2004〕250號)
      來源:人事處   編輯日期:2009-10-27 14:06:29   點擊數: 935  

      常政發(fā)〔2004〕250號

      各轄市、區(qū)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公司、直屬單位:
        現將《常州市事業(yè)單位實行人員聘用制度暫行辦法》頒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常州市事業(yè)單位實行人員聘用制度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guī)范事業(yè)單位人員聘用工作,保障單位和職工的合法權益,促進本市各項社會事業(yè)穩(wěn)定發(fā)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fā)人事部《關于在事業(yè)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意見的通知》(國辦發(fā)〔2002〕35號文件)等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事業(yè)單位聘用制度,是指事業(yè)單位與職工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和公開、公正、公平的基礎上,通過簽訂聘用合同,確定聘用單位和受聘人員的聘用關系,明確雙方權利與義務的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依法進行事業(yè)單位登記的事業(yè)單位(不含依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yè)單位),以及與之建立聘用關系的人員。
        第四條 市、轄市、區(qū)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是本轄區(qū)范圍內事業(yè)單位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實施。
        第五條 事業(yè)單位領導人員的任用,根據干部人事管理權限和規(guī)定的程序,可以采取公開招聘、競爭上崗和選拔任命等形式。其他黨群組織專職工作人員,在已與聘用單位確定聘用關系的人員范圍內,按照各自章程或法律規(guī)定產生、任用。

      第二章 聘用工作組織和程序

        第六條 實行機構編制管理的事業(yè)單位聘用工作人員,不得突破編制部門核定的編制數額。
        第七條 事業(yè)單位實行人員聘用制度,應當成立與人員聘用工作相適應的聘用工作機構。聘用工作機構由本單位人事、紀檢監(jiān)察部門負責人以及工會代表或者職工代表組成。根據需要也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加。
        聘用工作機構制定具體實施方案,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審議通過后,報主管部門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備案并組織實施。
        聘用人員的聘用、考核、續(xù)聘、解聘等事項,由聘用工作機構提出意見,報本單位領導班子集體決定。
        第八條 聘用單位聘用人員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ㄒ唬┕伎杖睄徫患捌渎氊、聘用條件、工資待遇等事項; 
        (二)應聘人員申請應聘; 
       。ㄈ┢赣霉ぷ鳈C構對應聘人員的資格、條件進行初審; 
       。ㄋ模┢赣霉ぷ鳈C構對通過初審的應聘人員進行考試或者考核,根據結果擇優(yōu)提出擬聘人員名單; 
       。ㄎ澹┢赣脝挝活I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受聘人員; 
       。┢赣脝挝环ǘù砣嘶蛘咂湟婪ㄎ械拇砣伺c受聘人員簽訂聘用合同。
        第九條 聘用工作機構成員在辦理人員聘用事項時,遇與自己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系的人員,應當回避。
        受聘人員與聘用單位領導班子成員有上述親屬關系的,不得被聘用從事該成員的秘書或者人事、財務、紀檢監(jiān)察崗位工作,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崗位工作。

      第三章 聘用合同的訂立

        第十條 聘用合同訂立前,一方當事人有權向另一方當事人了解與其建立聘用關系相關的情況,雙方均應如實說明。
        聘用單位不得與尚未和其他單位解除聘用關系或者勞動關系的人員簽訂聘用合同。
        第十一條 聘用單位聘用人員時應當與受聘人員簽訂聘用合同。聘用合同一式三份,聘用單位和受聘人員各執(zhí)一份,一份存入受聘人員檔案。
        聘用合同的訂立、變更、解除或者終止,應當采取書面形式。
        第十二條 聘用單位與受聘人員簽訂聘用合同時,不得扣押受聘人員的居民身份證及其他合法證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收取押金、抵押物或者其他財物。
        第十三條 聘用合同必須具備下列條款: 
        (一)聘用合同期限; 
       。ǘ⿳徫患捌渎氊熞; 
        (三)崗位紀律; 
       。ㄋ模⿳徫还ぷ鳁l件; 
       。ㄎ澹┕べY待遇; 
        (六)聘用合同變更和終止的條件; 
       。ㄆ撸┻`反聘用合同的責任。
        聘用合同內容除上述規(guī)定外,經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或者繼續(xù)教育、知識產權保護、解聘提前通知時限等條款。
        第十四條 聘用合同分為短期合同、中期合同、長期合同和項目合同。
        對流動性強、技術含量低的崗位一般簽訂3年以下的短期合同;對專業(yè)性強、需要期限相對較長的崗位一般簽訂3年以上的中長期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合同,根據工作任務確定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最長不得超過應聘人員達到國家規(guī)定的退休年齡的年限。
        第十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受聘人員提出簽訂長期合同的,聘用單位應當與其簽訂: 
       。ㄒ唬┰诒締挝还ぷ饕褲M25年; 
       。ǘ┰诒締挝贿B續(xù)工作滿10年且年齡距國家規(guī)定的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
        軍隊轉業(yè)干部等政策性安置人員的聘用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六條 聘用單位新進人員簽訂聘用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內。聘用合同期限不滿6個月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天;滿6個月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天;滿1年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90天;3年以上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80天。
        軍隊轉業(yè)干部等政策性安置人員首次聘用時不得約定試用期。大中專應屆畢業(yè)生的試用期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七條 聘用單位可以對由其出資招聘、培訓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受聘人員的服務期作出約定。
        第十八條 下列聘用合同為無效合同: 
        (一)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 
        (二)采取欺詐、脅迫等不正當手段訂立的;
        (三)權利與義務顯失公正,嚴重損害一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的;
        (四)未經本人書面委托,由他人代簽的聘用合同,本人提出異議的。
        無效的聘用合同自簽訂之日起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確認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聘用合同的無效及部分無效由有管轄權的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認定。

      第四章 聘用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第十九條 聘用合同簽訂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合同內容。如確需變更的,雙方應協(xié)商一致,并按原簽訂程序變更合同。未達成一致意見的,聘用合同繼續(xù)有效。
        被確認為部分無效的聘用合同,聘用雙方應及時協(xié)商變更。
        聘用單位法定代表人變更后,原聘用合同仍然有效。
        第二十條 聘用單位合并、分立的,聘用合同由合并、分立后的單位繼續(xù)履行。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起始時間履行聘用合同。聘用合同約定的起始時間與實際履行的起始時間不一致的,按實際履行的起始時間確認,并及時變更合同的起始時間。
        第二十二條 受聘人員被選舉擔任單位工會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職務的,自任職之日起,其聘用合同期限自動延長,延長期限為其任職期限;非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聘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聘用合同期限自動延長至其任職期限屆滿。但任職期間個人有嚴重過失或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 聘用合同履行期間,聘用單位應當對受聘人員履行崗位職責、完成工作任務的情況進行年度考核,必要時可以增加聘期考核。聘用工作機構依據群眾評議意見和受聘人員領導意見,對受聘人員提出考核等次意見,報聘用單位領導班子集體決定。
        考核結果分為優(yōu)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個等次,作為受聘人員續(xù)聘、解聘、調整崗位、職務升降、工資待遇和獎懲的依據。
        第二十四條 受聘人員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的,聘用單位可以調整其工作崗位或安排離崗接受必要的培訓,也可以改變崗位工資待遇,并對聘用合同作相應變更。受聘人員無正當理由不同意變更的,聘用單位有權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五條 聘用合同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可以中止:
        (一)受聘者因涉嫌違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ǘ┌l(fā)生不可抗力致使聘用合同暫時不能履行的;
       。ㄈ┓、法規(guī)規(guī)定或者聘用合同約定的其他中止情形。
        聘用合同中止期間,聘用關系保留。中止履行的情形消失,仍具備繼續(xù)履行聘用合同條件的,應當繼續(xù)履行;不具備繼續(xù)履行聘用合同條件的,聘用合同終止。當事人繼續(xù)履行聘用合同的,聘用合同中止的時間不計入聘用合同期限。
        第二十六條 應當訂立書面聘用合同而未訂立,但受聘人員已經按聘用單位要求履行了工作義務的,當事人的聘用關系成立,受聘人員的工作條件、工資福利待遇等,按有利于受聘人員的原則確認。
        第二十七條 受聘人員在涉及國家機密崗位工作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涉密人員管理的規(guī)定。

      第五章 聘用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二十八條 聘用單位、受聘人員雙方經協(xié)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涉密或者重要崗位受聘人員的解聘,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終止: 
       。ㄒ唬┢赣煤贤跐M的;
       。ǘ┢赣煤贤s定的終止條件出現的;
       。ㄈ┦芷溉藛T退休、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
       。ㄋ模┢赣脝挝唤馍⒒蛘弑怀蜂N的;
       。ㄎ澹┓、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 聘用單位應當在聘用合同期限屆滿前30日,將終止或者續(xù)簽聘用合同的意向以書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員。聘用合同到期后,應及時辦理終止或者續(xù)聘手續(xù)。
        聘用合同期限屆滿,崗位需要、本人愿意、考核合格的,可以續(xù)簽聘用合同。續(xù)簽聘用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
        聘用單位未按規(guī)定與受聘人員辦理終止或者續(xù)聘手續(xù),受聘人員在聘用合同期滿后仍在聘用單位工作的,視為雙方同意延續(xù)原聘用合同,受聘人員可以隨時終止聘用關系。聘用單位提出終止聘用關系的,應當提前30日書面通知受聘人員,并按照解除聘用合同的規(guī)定辦理有關手續(xù)。
        第三十一條 受聘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單位可以隨時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ㄒ唬┰谠囉闷趦缺蛔C明不符合本崗位要求又不同意聘用單位調整其工作崗位的;
       。ǘ┻B續(xù)曠工超過10個工作日或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20個工作日的;
       。ㄈ┪唇浧赣脝挝煌,擅自出國或者出國逾期不歸的;
       。ㄋ模┻`反工作規(guī)定或者操作規(guī)程,發(fā)生責任事故,或者失職、瀆職,造成嚴重后果的;
        (五)嚴重違反聘用單位勞動紀律和規(guī)章制度,擾亂工作秩序,致使該單位和其他單位工作不能正常進行的,以及產生嚴重后果的;
       。┍蝗嗣穹ㄔ号刑幘幸、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被勞動教養(yǎng)的。
        第三十二條 受聘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應當提前30日書面通知受聘人員: 
       。ㄒ唬┦芷溉藛T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聘用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ǘ┦芷溉藛T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單位調整其工作崗位,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第三十三條 受聘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單位不得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患病或者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內的;
       。ǘ┡毠ぴ谠衅、產期、哺乳期內的;
        (三)因工負傷,治療終結后經勞動能力鑒定機構鑒定為1至4級喪失勞動能力的;
       。ㄋ模┗悸殬I(yè)病以及現有醫(yī)療條件下難以治愈的嚴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ㄎ澹┱诮邮芗o律審查尚未作出結論的;
       。﹪液褪∫(guī)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
        聘用合同期限在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內屆滿時,應當自動延續(xù)至醫(yī)療期、孕期、產期、哺乳期期滿。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員可以隨時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ǘ┛既肫胀ǜ叩仍盒5;
       。ㄈ┍讳浻没蛘哌x調到國家機關工作的;
       。ㄋ模┮婪ǚ鄣;
       。ㄎ澹┢赣脝挝晃窗雌赣煤贤s定支付工資報酬、提供工作條件和福利待遇的。
        除上述情形外,受聘人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應當提前30日書面通知聘用單位。雙方未能就解除聘用合同協(xié)商一致的,聘用單位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書面答復受聘人員;逾期未作答復的,視為同意解除合同。對聘用單位不同意解除聘用合同的,受聘人員應當堅持正常工作,繼續(xù)履行聘用合同;6個月后受聘人員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與聘用單位協(xié)商一致的,即可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十五條 聘用單位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時,應當在通知受聘人員5日前將解聘理由書面告知本單位及其主管部門的人事爭議調解委員會;人事爭議調解委員會要求重新處理的,聘用單位應研究人事爭議調解委員會意見,并書面告知處理結果。
        第三十六條 聘用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后,由人事行政部門鑒證,填寫一式三份的《終止聘用合同證明書》或者《解除聘用合同證明書》,一份存入事業(yè)單位文書檔案,一份存入被解聘人員人事檔案,一份交由被解聘人員保管。被解聘人員憑該證明書與其他單位重新建立聘用或勞動關系、轉移社會保險及辦理失業(yè)登記手續(xù)。
        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聘用合同終止或解除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結清工資,辦理人事檔案和各項社會保險關系的轉移手續(xù);對于暫時未落實單位的,人事檔案可轉至當地政府人才服務機構。
        原聘用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無聘用關系人員的人事檔案,個人不得無故不辦理檔案轉移手續(xù)。

      第六章 違約責任

        第三十七條 聘用單位違反本辦法,聘用尚未與其他單位解除聘用或者勞動關系的人員,對原單位造成損失的,聘用單位和受聘人員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八條 由于聘用合同當事人的原因導致聘用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九條 聘用合同當事人違反聘用合同約定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雙方當事人都違反聘用合同約定的,應當承擔各自的責任。
        第四十條 聘用合同對違約行為約定違約金的,僅限于下列情形: 
       。ㄒ唬┻`反聘用合同期限約定的; 
       。ǘ┻`反保密協(xié)議或者競業(yè)限制約定的。
        約定違約金應當遵循公平的原則,根據受聘人員的工作報酬合理確定。違約金總額不得超過受聘人員在聘用單位取得的上年度貨幣性收入的總額。
        第四十一條 聘用合同當事人可以在聘用合同或保密協(xié)議中約定保密和競業(yè)限制條款。聘用合同約定保密或競業(yè)限制條款的,應同時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聘用合同后,給予受聘者經濟補償。其中,年經濟補償額不得低于其離開聘用單位前12個月從該聘用單位獲得的報酬總額的三分之一。聘用單位未按約定給予經濟補償的,保密和競業(yè)限制條款對受聘者不具有約束力。
        保密和競業(yè)限制期限由當事人約定,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解除聘用合同情形之一的,聘用單位應當根據被解聘人員在本單位的實際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 
       。ㄒ唬┢赣脝挝惶岢鼋獬赣煤贤,受聘人員同意解除,且不屬于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情形的;
       。ǘ┢赣脝挝桓鶕巨k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ㄈ┪春炗喥赣煤贤,但已形成事實聘用關系,聘用單位提出終止聘用關系的;
       。ㄋ模┢赣脝挝环至、合并、撤銷或解散,受聘人員不能安置到相應單位就業(yè)而解除聘用合同的;
       。ㄎ澹┓伞⒎ㄒ(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經濟補償金以被解聘人員上年度實際領取的月平均工資為標準,每工作滿1年支付1個月的經濟補償金;未滿1年的,按滿1年計算。月平均工資高于本地月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本地月平均工資的3倍計算;低于本地月平均工資的,按本地月平均工資計算。
        第四十三條 受聘人員經聘用單位出資培訓后解除聘用合同的,合同中對培訓費用沒有約定的,單位不得收取培訓費用。有約定的,按約定收取培訓費,但不得超過培訓的實際支出,并按培訓結束后每服務一年遞減20%執(zhí)行。
        第四十四條 聘用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由人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視情節(jié)予以通報批評;造成嚴重后果的,由主管部門或聘用單位根據有關規(guī)定給予單位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行政處分。

      第七章 管理與監(jiān)督

        第四十五條 事業(yè)單位實行人員聘用制度后,政府人事行政部門的職能將逐步轉為宏觀調控、監(jiān)督管理和加強對人員聘用制度的執(zhí)法檢查。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的進、出、管等工作一律納入聘用合同管理。事業(yè)單位的新進人員一律憑政府人事部門鑒證后的聘用合同進行納編及核定工資標準。
        第四十六條 聘用單位應當自簽訂聘用合同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報本級人事行政部門鑒證備案。聘用合同鑒證是人事行政部門依法審查、證明合同真實性和合法性的一項監(jiān)督、管理、服務措施。
        第四十七條 《常州市事業(yè)單位聘用合同書》文本,由常州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根據本辦法統(tǒng)一制定。
        第四十八條 受聘人員與聘用單位因聘用合同發(fā)生爭議的,當事人可以自爭議發(fā)生之日起30日內向本單位或主管部門人事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自爭議發(fā)生之日起60日內向有管轄權的人事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既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八章 配套改革

        第四十九條 事業(yè)單位實行人員聘用制度后,各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要加大人事制度整體改革的力度,建立公開招聘制度,推行崗位管理制度,改革分配制度,完善社會保障制度。
        第五十條 事業(yè)單位實行人員聘用制度后,除特殊崗位和行業(yè)高層次人才確需采取其他方式選拔人員的以外,均應建立規(guī)范有序、公平公正、便于監(jiān)督、取信于民的公開招聘制度。
        第五十一條 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應當建立適合事業(yè)單位管理人員、專業(yè)技術人員和工勤人員特點的崗位管理制度,實現由身份管理向崗位管理轉變。事業(yè)單位在推行人員聘用制度時,應當結合本單位工作任務、工作特點和人員隊伍的實際情況,在編制限額內,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科學確定各部門崗位數及相應崗位的職責。
        第五十二條 完善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確立生產要素按貢獻參與分配的原則,堅持效率優(yōu)先,兼顧公平,規(guī)范分配秩序,加大分配調節(jié)力度,政府總額調控,單位內部分配搞活。根據崗位管理的要求,建立以崗位績效工資制為主的多元化分配體系。積極探索和完善事業(yè)單位社會保障制度,不斷推進事業(yè)單位社會保險制度的改革。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施行前聘用單位已與職工簽訂聘用合同或者勞動合同的,原合同應當繼續(xù)履行;經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的,可以按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變更聘用合同。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前本市制定的有關事業(yè)單位聘用制規(guī)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04年12月28日印發(fā) 
      共印33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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